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和有关通知要求,省建设厅决定组织全省建设系统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现转发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按照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要求,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高度重视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国家和省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建设领域是国家明确的六大重点之一,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对于净化和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优化建设行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检查和评估验收,是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更是查漏补缺、拓展工作领域、深化治理效果,进一步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途径。同时,这次检查和评估验收,不仅是对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效的一次检验,更是对我们建设管理工作的一次考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组织落实。
二、 立即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接通知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所主管的业务工作及部门、单位自身情况,对照《意见》所列9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按照对行业系统的检查和评估验收细则,在单位自身和行政职能范围内认认真真组织开展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报告,请于2月26日报省建设厅治贿办,材料务必具体、丰富,要避免空洞。
三、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本次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安排精干力量专门负责,落实责任,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扎扎实实做好检查和评估验收各项工作,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31-87087015,传真:0531-87946348,邮箱:gcjsgl@sdjs.gov.cn。
附:关于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确保中央和省委确定任务目标的落实,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和《山东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鲁办发〔2006〕8号)的部署要求,经请示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结合我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际,对全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和评估验收的指导思想
对全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原则,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全面了解掌握全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作出客观准确估价,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和主要目标的实现,促进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检查和评估验收的范围
检查和评估验收的范围是所有参加自查自纠的地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事业等单位。同时,对有关执纪执法、司法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既要全面进行,又要突出重点。各地要重点检查和评估验收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监管工作、队伍管理中存在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的同时,着力抓好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等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和评估验收。
三、检查和评估验收的内容
依据中治贿发〔2006〕3号文件确定的自查自纠主要目标和主要环节,重点对以下九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和评估验收。
(一)组织领导情况。各级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认识是否到位,部署是否及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并认真开展工作,工作措施是否有力。对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是否同步进行、整体推进;对组织行业、系统进行治理与搞好主管(监管)部门自身治理是否同步进行、整体推进。
(二)宣传动员情况。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力度,提高对开展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情况;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安排、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具体安排是否周密科学、符合上级要求;工作发动是否全面到位,目标任务是否明确具体。
(三)开展调查摸底情况。调查摸底是否全面深入;是否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四)查找突出问题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是否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深入查找2001年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包括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问题是否查得实、找得准;各地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索贿受贿、支持和包庇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行为,管理和监管中的缺陷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深入发掘,问题是否准确清楚;各级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是否认真分析、清楚把握。
(五)分类处理情况。对查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是否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上,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是否正确得当;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否结合纠风工作采取了有效治理措施;有关人员主动上缴所获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六)进行整改情况。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有力,整改责任是否落实,整改效果是否明显;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得到了纠正,特别是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切实解决;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自查自纠的成效是否明显;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七)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是否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重点领域、重点方面、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是否定期、及时报告工作进展、重大问题和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情况。
(八)查办案件情况。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情况;排查处理案件线索、落实案件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情况;案件查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落实报告制度情况;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查处大案要案的情况;省治贿办交办案件查处情况。
(九)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深化改革,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情况;强化监管,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和监督情况;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从业人员自律机制情况;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情况。
四、检查和评估验收的方式方法
检查和评估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地方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地本行业本系统进行自查自评。2007年2月上旬至2月底,各市和省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2007年2月28日前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评估验收。在各地各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于2007年3月上旬至中旬,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验收。对市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抽查部分所属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抽查部分直属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企事业单位。检查和评估验收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座谈听取意见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检查和评估验收结束后,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层次,对被检评单位作出检查和评估验收意见。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综合检评情况,将检评结果向全省通报。对不合格单位要求其制定复查方案,重新进行“补课”。
五、切实加强对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是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既有利于总结工作经验,检验工作成效,也为今后治理商业贿赂奠定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自查自纠的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摆到重要日程,落实领导责任和分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注重实效,检查和评估验收的范围、内容要全面,方法、步骤要到位,工作措施要具体,工作评价要客观。要严格把握有关政策界限,保证检查和评估验收的质量,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搞好检评结果的运用。检查和评估验收结果要作为衡量各地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根据检查和评估验收情况,对自查自纠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给予表扬;对自查自纠开展不力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1.对各市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和评估验收细则
2.对各行业系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和评估验收细则